(2003)佛刑初字第63号
公诉机关广东省佛山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徐容,女,1979年8月11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四川省犍为县孝姑镇,初中文化程度,农民,住犍为县孝姑镇石盘村8组297号。2002年7月30日被羁押,2002年8月5日被拘留,同年10月15日被逮捕。现押于佛山市南海区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赵国平、李政均,广东南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彭成林,男,1977年4月7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四川省犍为县孝姑镇,初中文化程度,农民,住犍为县孝姑镇百支溪村六组259号。2002年7月30日被羁押,同年8月5日被拘留,同年10月5日被逮捕。现押于佛山市南海区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谢明,广东信孚律师事务所律师。
佛山市人民检察院以佛检刑诉字(2003)5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容、彭成林犯故意杀人罪,于2003年4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佛山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蔡元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徐容及其指定辩护人赵国平、李政均,被告人彭成林及其指定辩护人谢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佛山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徐容吸毒成瘾,长期从余华明处购买毒品。2002年7月19日下午3时许,被告人徐容毒瘾发作,便叫余华明来到徐租住的位于佛山市南海区黄歧泌冲建设大道52号4楼西侧房,徐容与余华明发生纠纷,便与彭成林密谋一起杀死余。彭拿来一根水管来到房间,乘余不备,用水管猛击余头部三下,余倒地流血。后徐容又持水管继续猛击余头部多下,至余死亡。后徐容与彭成林合力将余拖到厕所,徐取走余的随身物品后用菜刀将余的尸体支解成六块,与彭一起将尸块分一时许,徐彭二人租出租车,把装有余尸块的纸箱和余衣物的纤维袋运到黄歧西环高架桥海北端抛进珠江。
为证明以上事实,公诉机关提交了相应的证据。并据此认为被告人徐容、彭成林的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构成故意杀人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徐容辩称,其与余华明发生纠纷时,叫彭成林教训余华明,也没有想杀他,不算密谋;彭成林打余华明后,余坐在那里没有倒地;因为被余华明逼得其没有办法才杀人,余也有责任。
被告人徐容的辩护人赵国平、李政均对起诉书指控不持异议,认为起诉书定性准确,但在量刑情节上辩称,被告人徐容杀害余华明的主观动机是为了摆脱余华明对她的毒品控制和人身占有,其犯罪的主观恶性相对较小;被告人徐容归案后能如实坦白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被告人徐容有真诚悔罪的表示,愿意认罪并接受法律制裁。因此徐容不是罪大恶极不杀不足以平民愤的人。
被告人彭成林辩称,其没有与被告人徐容密谋杀人;没有与徐容一起把余华明的尸体拖到卫生间,只拖出卧室;本案起因是余华明用毒品控制徐容,从而导致悲剧发生。请求从轻处罚。
被告人彭成林的辩护人谢明辩称,被害人余华明对本案的发生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被告人彭成林虽然在其妻徐容的游说下参与杀人,但其主观恶意相对较小,其实施犯罪的情节也相对较轻;两被告人关于余华明强奸及要挟徐容的陈述能够互相应证,可以采信。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徐容吸毒成瘾,长期从受害人余华明处购买毒品。2002年7月19日下午三时许,被告人徐容毒瘾发作,便打电话叫余华明送毒品到其租住处(佛山市南海区黄歧泌冲建设大道52号四楼西侧)。余华明到达后,与徐容发生纠纷,徐产生杀死余的恶念,指使其丈夫被告人彭成林用铁水管打死余。彭遂从卫生间拿出一根长74厘米的铁水管来到卧室,持水管照余头部猛击三下,致余流血不止。接着被告人徐容也拿该水管继续猛击余头部多下,致余死亡。后被告人徐容与彭成林一起将余的尸体拖进厕所,徐容持菜刀将尸体支解成六块,再和彭成林一起将尸块分装进两个纸箱里,把余的衣物装进一纤维袋中。翌日凌晨一时多,徐彭二人租出租车把装有余尸块的纸箱和余衣物的纤维袋运到黄歧西环高架桥,抛进珠江。
以上事实有佛山市人民检察院提交并经当庭质证、认证的如下证据证实:
1、证人陈德成、华玉鹏、黄伟峰、关晴旭的报案材料,证实四人分别于2002年7月20日、22日、26日在广州黄沙水产码头、白鹤洞轮渡码头、二沙冲省中医院对开河面、海珠区沙渡路白蚬壳轮渡码头四处,分别发现被支解的男性人体躯干、人体右下肢、人体右上肢、人体左下肢,并报警。
2、(2002)穗公刑勘字017、018、019、022号现场勘查笔录、现场方位图及现场照片,证实公安机关分别于2002年7月20日、22日、26日对发现人体躯干、人体右下肢、人体右上肢、人体左下肢的四处现场进行勘查的情况。
3、穗公刑勘字(2002)024号现场勘查笔录、现场方位图及现场照片证实, 2002年7月29日广州市公安局侦查人员对南海市黄歧泌冲建设大道52号四楼西侧房进行了勘查,从现场提取74厘米长铁水管一根、血迹12 处、竹柄碎布拖把一个。
4、(2002)穗公刑(技法)字第410号法医学鉴定书证实,经dna检测,广州发现的四块尸块与从南海泌冲建设大道52号4楼西侧房提取的6处血迹均来自同一男性个体。
5、(2002)穗公刑技指鉴字第036号痕迹鉴定书证实,通过对2002年7月22日发现的人体右上肢五指指纹与余华明指纹进行比对,确认“2002·7·20”碎尸案死者是余华明。
6、(2002)穗公刑(技法)字第431号鉴定书,经过对在广州发现的四块尸块的检验,证实死者“男性,身长165cm左右,年龄为35岁左右,系死后被他人用锐器分尸”。
7、(2002)穗公刑(技法)字第473号法医学鉴定书,经dna检测,证实被害人余华明住处发现的血迹1与“2002·7·20碎尸案”人体组织来自同一男性个体。
8、证人余强证言证实,余华明、徐容吸毒;余华明于2002年7月19日失踪,之后余强曾到徐容家找过余华明,发现余华明的电视机在徐容家。
9、证人梁凤銮证言,证实徐容经常向余华明买毒品;2002年7月19日晚进余华明的住处,电视机还在,第二天就不见了,后来去徐容家找余华明,发现余的电视机在徐容家。
10、2002年7月29日证人梁永雄证言证实,几天前的一个下午,5点左右,骑摩托车送一位三十多岁、一米六几、身材偏瘦、操普通话的男子到黄歧泌冲,该男子上楼后,就没下来,车费也没给。
11、邓伟杰证言证实,南海黄歧泌冲建设大道52号业主是其外母郭妙莲,四楼于五月出租给一对四川夫妻,两人带一小孩。
12、证人张来珍证言证实,南海泌冲建设大道52号四楼租给一对四川夫妻,带一小孩,男的没工作,女的在君豪夜总会,2002年7月中旬离开。
13、证人吴景元证言证实,余华明无工作,卖毒品,与“小小”合租一间屋;一星期前的一天下午5点30分,余华明接到一个电话就打了摩托车去泌涌新村;7月24日“小小”去彭成林家看到他们押在余华明处的电视机;徐容吸毒,彭成林无工作,吸毒;徐彭为吸毒曾将一部三星手机和一部彩电押在余华明那里;徐彭二人于7月25日中午带着小孩离开南海,说是去深圳。
14、广州市公安局水上警务处刑警大队抓获徐容彭成林经过的证明材料证实,该大队派员赶赴四川,在当地公安机关配合下于2002年7月30日晚在四川省犍为县孝姑镇彭成林家中将徐容、彭成林抓获。
15、广州市公安局搜查笔录和扣押物品清单证实,2002年7月30日广州市公安局侦查人员对四川省犍为县孝姑镇百支溪村6组彭成林家进行搜查,查出三星sgh-600c型手机一部、日菱牌tc-2128bt型21寸彩色电视机一台,并予以扣押。
16、被告人徐容辨认作案现场、抛尸地点和作案工具的辨认笔录和照片。
a、2002年8月12日10时,徐容指认她租住地点、杀人的卧室、支解尸体的卫生间、抛尸的高架桥、杀人使用的铁水管、打扫现场的扫把、拖把、从余华明住处拿回的电视机、余华明身上搜出的手机(原是黑色后来彭成林将外壳换成银灰色)等。
b、2002年9月6日17时徐容在无提示的情况下带侦查人员到现场,指认黄歧泌冲建设大道54号四楼出租屋是其杀死余华明的地方,并指认彭成林在卧室打倒余华明的位置、她在卫生间支解余华明尸体的位置。接着她带侦查人员到黄歧西环高速路珠江高架桥指认她和彭成林抛尸的位置。然后她带侦查人员到她和彭成林搬回日菱牌电视机的余华明租住的地点,并予以指认。
17、彭成林辨认作案现场作案工具的笔录和照片。
a、2002年8月12日11时,彭成林指认其租住并杀死余华明的房屋、打余华明的铁水管、在余华明租住处取回的日菱牌电视机、在余华明身上搜取的三星牌手机、取铁水管的卫生间等。
b、2002年9月6日16时,彭成林指认南海黄歧泌冲建设大道52号四楼出租屋系他和徐容租住并杀死余华明的地方。指认黄歧西环高速路珠江高架桥是其抛尸的地点。
18、证人梁凤銮辨认犯罪嫌疑人徐容、彭成林、余华明物品的笔录及照片,2002年8月14日,梁凤銮指认11张男性照片中6号为彭成林,12张女性照片中7号为徐容。同时指认银白色21寸电视机原放在余华明家,7月22日左右发现该电视机放在徐容家。并指认余华明原有台三星手机,黑色外壳,不是照片上的银色。
19、被告人徐容的供述,交代由于余华明要她赶走丈夫与余同居生活,并威胁要找人打残她的丈夫和儿子,便产生杀死余的恶念;她指使劝说彭成林拿铁水管打余华明,彭成林打余三棒后她又拿铁水管继续击打余头部;她用菜刀支解余的尸体然后与彭成林一起抛尸。
20、被告人彭成林的供述,交代徐容叫他用铁水管干掉余华明;他用铁水管照余华明头部打三下;徐容打没打余他没看到,但他再进卧室时,看到铁水管被动过;之后他和徐容一起把余的尸体拖到卫生间;徐容一人用菜刀支解余的尸体;他帮徐将尸块装进纸箱;他和徐容一起将装有尸块的纸箱抛进珠江。
被告人徐容在法庭上辩称叫彭成林打余华明时没有想杀死余,与她在公安机关的供述不一致,结合本案事实看,徐容在彭成林持棒打击余头部后又持棒猛击余的头部,直至余死亡,然后拿菜刀分尸,剥夺余华明生命的主观故意十分明显,故对徐容的该项辩驳不予支持。被告人徐容、彭成林称相互间没有“密谋”,但承认徐容劝说、要求彭成林持铁水管“搞掂”余华明,这种意思联结过程就是事前通谋。故徐容、彭成林辩解“不算密谋”一节与事实不符。被告人彭成林辩称只和徐容一起拖余华明尸体出卧室一节,与其在公安机关的供述有较大的出入,其在公安机关多次交代与徐容一起把余华明尸体拖到卫生间,结合本案事实和彭徐二人的体力状况,应采信彭成林在公安机关的交代。
被告人徐容、彭成林及他们的辩护人均主张案发前和当日被害人余华明有利用毒品控制和意图占有徐容。经查,两被告人对这一环节的供述虽基本一致,但根据本案情况,被告人徐容在毒瘾发作无钱购买毒品情况下蓄意杀害被害人,两被告人的一面之词,没有相关的证据相印证,该辩解意见不能成立。徐容称余华明曾强奸过她一节,无证据证实,不予采信。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容、彭成林无视国家法律,共同故意剥夺他人生命,且被告人徐容持刀支解尸体,两被告又共同抛尸灭迹,犯罪手段特别残忍,后果极其严重,危害极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构成故意杀人罪。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人故意杀人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徐容的辩护人提出徐容杀人动机是为摆脱被害人的控制、归案后能坦白交代罪行、有悔罪表现等。经查,被告人徐容因毒瘾发作又无钱购买毒品,在此情况下蓄意杀害他人,虽然犯罪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行为,但其犯罪手段特别残忍、情节特别恶劣、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极大,依法应予严惩。被告人彭成林在被告人徐容的授意下参与了杀人和抛尸,但相对于被告人徐容而言被告人彭成林的主观恶意、犯罪的情节比徐容较轻,在量刑上应予体现。根据两被告人在本案中的犯罪情节及社会危害结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四十八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徐容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二、被告人彭成林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李 静
代理审判员 王咏章
人民陪审员 王 昌
二○○三年六月六日
书 记 员 张华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