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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司法解释内容是什么

发布时间:2018年5月3日 温州刑事拘留律师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甬象刑初字第699号

公诉机关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林某。因涉嫌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3年12月9日被象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4年8月22日被本院依法决定逮捕。现羁押于浙江省象山县看守所。

辩护人陈志惠。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检察院以象检公诉刑诉(2014)154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林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4年8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潘成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林某及其辩护人陈志惠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象山县姿威针纺织有限公司系有限责任公司,被告人林某系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兼总经理。2013年1月起,被告人林某因公司经营不善,开始拖欠职工劳动报酬,至同年8月,共计拖欠该公司69名职工劳动报酬人民币362166元。2013年7月16日,象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将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送达被告人林某,要求该公司支付拖欠的劳动报酬。同年9月5日、10月22日,象山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两次作出仲裁裁决,要求象山县姿威针纺织有限公司支付拖欠的劳动报酬,但被告人林某一直未予支付,且拒不接听电话、藏匿以逃避支付职工的劳动报酬。后象山县丹西街道办事处为象山县姿威针纺织有限公司垫付拖欠的劳动报酬人民币88572元,象山县人民法院扣划象山县姿威针纺织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0584元,用于支付拖欠的劳动报酬。2013年12月9日,被告人林某自动至象山县公安局投案,并向象山县财政局三类企业欠薪保证金财政专户缴纳人民币130000元,用于支付拖欠的劳动报酬。为证明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交了相应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林某以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且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应当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法院依法予以惩处。

被告人林某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和证据均无异议。

辩护人认为,被告人林某在实施犯罪后自动至司法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09年9月24日,象山县姿威针纺织有限公司经宁波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象山分局核准登记成立,系有限责任公司,被告人林某担任象山县姿威针纺织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兼总经理,负责该公司的日常经营。2013年1月,被告人林某在经营象山县姿威针纺织有限公司期间因经营不善而开始拖欠该公司职工工资,至2013年8月拖欠该公司69名职工工资共计人民币362166元。2013年7月16日,象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象山县姿威针纺织有限公司发出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要求该公司于2013年7月18日前支付拖欠的职工工资,该指令书由张某乙签收并告知被告人林某,但被告人林某未在该指令书规定的期限内支付拖欠的劳动报酬。后象山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先后于2013年9月5日、10月22日作出仲裁裁决,要求该公司在仲裁裁决书生效后的三日内付清拖欠的劳动报酬,但被告人林某仍未予支付拖欠的劳动报酬,并以拒不接听电话、藏匿等方式逃避支付拖欠的劳动报酬。2013年10月31日,象山县人民法院扣划象山县姿威针纺织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0584元,用于支付拖欠的劳动报酬。2013年11月11日,象山县丹西街道办事处为象山县姿威针纺织有限公司垫付拖欠的劳动报酬人民币88572元。

2013年12月9日,被告人林某自动至象山县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上述犯罪事实,且向象山县财政局三类企业欠薪保证金财政专户缴纳了人民币130000元,用于支付拖欠的劳动报酬。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和认证的以下证据予以证明:

1.被害人李某甲的陈述和辨认笔某证实了2012年8月,他至象山县姿威针纺织有限公司工作,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林某。象山县姿威针纺织有限公司从2012年12月至2013年6月拖欠他的工资共计人民币13090元,总共拖欠他们公司70余名职工的工资共计人民币360000余元。他们多次向林某讨要工资,林某答复货款到账后支付但一直未全部支付。他们从2013年7月开始很少看到林某,2013年9月开始就找不到林某,打电话联系林某,林某的电话显示关机或无人接听,以及经辨认,被告人林某就是象山县姿威针纺织有限公司的经营者的事实。

2.被害人李某乙的陈述和辨认笔某证实了2013年3月,他至象山县姿威针纺织有限公司工作,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林某。象山县姿威针纺织有限公司从2013年3月至2013年5月拖欠他的工资共计人民币8400元,总共拖欠他们公司80余名职工的工资共计人民币300000余元。他们开始还能联系到林某,但劳动仲裁作出后就找不到林某,打电话联系林某,林某的电话显示关机或无人接听,以及经辨认,被告人林某就是象山县姿威针纺织有限公司的经营者的事实。

3.被害人陈某的陈述和辨认笔某证实了2012年8月,她至象山县姿威针纺织有限公司工作,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林某。象山县姿威针纺织有限公司从2013年1月至2013年7月拖欠她的工资共计人民币11300元,总共拖欠他们公司几十名职工的工资。2013年7月,她开始找不到林某,打电话联系林某,林某的电话显示无人接听,以及经辨认,被告人林某就是象山县姿威针纺织有限公司的经营者的事实。

4.被害人汪某的陈述,证实了2013年1月,她至象山县姿威针纺织有限公司工作,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林某。象山县姿威针纺织有限公司从2013年1月至2013年6月拖欠她的工资共计人民币8826元,总共拖欠他们公司70余名职工的工资。他们开始还能联系到林某,但劳动仲裁作出后就联系不到林某,林某的电话显示关机或无人接听的事实。

5.被害人李某丙的陈述,证实了2011年6月,他至象山县姿威针纺织有限公司工作,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林某。象山县姿威针纺织有限公司从2012年12月至2013年6月拖欠他的工资共计人民币13090元,总共拖欠他们公司70余名职工的工资共计人民币360000余元。他们开始还能联系到林某,但象山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3年9月作出劳动仲裁后就联系不到林某的事实。

6.被害人李某丁的陈述,证实了2013年2月、6月,她至象山县姿威针纺织有限公司工作,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林某。象山县姿威针纺织有限公司拖欠她的2013年2月、6月的工资共计人民币6000元,总共拖欠他们公司70余名职工的工资共计人民币300000余元的事实。

7.被害人秦某的陈述,证实了2013年3月至同年4月,她至象山县姿威针纺织有限公司工作,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林某。象山县姿威针纺织有限公司从2013年3月至同年4月拖欠她的工资共计人民币3000余元,总共拖欠他们公司70余名职工的工资共计人民币300000余元。2013年9月,他们开始联系不到林某的事实。

8.被害人郑某的陈述,证实了2009年10月,她至象山县姿威针纺织有限公司担任会计,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林某。象山县姿威针纺织有限公司从2013年1月至同年8月拖欠她的工资共计人民币22000元,总共拖欠他们公司70余名职工的工资共计人民币500000余元,但有部分职工是林某的亲属没有到有关部门反映。2014年5月之前,林某因为要她帮忙报税一直会接她的电话,但其他职工基本联系不到林某的事实。

9.被害人尹某的陈述,证实了2012年7月,她至象山县姿威针纺织有限公司工作,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林某。2013年1月,象山县姿威针纺织有限公司开始拖欠他们的工资,他们于2013年5月至劳动局、街道办事处反映该公司拖欠工资。他们一直向林某讨要工资,但他们从2013年10月22日之后就找不到林某,林某的手机也一直没有接听的事实。

10.证人张某甲的证言,证实了她是象山县丹西街道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的主任,2013年7月12日,象山县姿威针纺织有限公司的48名职工到他们单位反映该公司拖欠职工工资。经调查,象山县姿威针纺织有限公司拖欠了70余名职工的工资共计人民币360000余元。他们多次联系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林某,但一直没有联系到。2013年11月11日,象山县丹西街道办事处为象山县姿威针纺织有限公司垫付了拖欠的工资人民币88572元。象山县人民法院扣划了该公司账户的人民币10000余元,用于支付拖欠的职工工资的事实。

11.证人张某乙的证言,证实了2011年,他至象山县姿威针纺织有限公司工作。2013年7月16日,他签收了象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象山县姿威针纺织有限公司发出的劳动保障限期改正指令书,并于次日交给了林某的事实。

12.证人王某的证言,证实了他是象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监察大队的工作人员。2013年夏天,象山县姿威针纺织有限公司的职工至他们单位反映该公司拖欠劳动报酬,他们单位作出了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指令书,后因找不到林某,该指令书由张某乙签收。2013年9月,他召集林某和部分职工至劳动局的信访室进行协商。2013年10月开始,他们多次电话联系林某,林某的电话显示无人接听或关机的事实。

13.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送达回证,证实了2013年7月16日,象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象山县姿威针纺织有限公司发出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要求该公司于2013年7月18日前支付拖欠的职工工资,该指令书由张某乙签收的事实。

14.仲裁裁决书、送达回证,证实了象山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先后于2013年9月5日、10月22日作出仲裁裁决,要求象山县姿威针纺织有限公司在仲裁裁决书生效后的三日内付清拖欠的69名职工的劳动报酬共计人民币362166元的事实,

15.公司基本情况,证实了2009年9月24日,象山县姿威针纺织有限公司经宁波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象山分局核准登记成立,系有限责任公司,投资人为林某及林亚娣、林亚月,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为林某的事实。

16.票据、执行裁定书、协助扣划存款通知书、工资单,证实了2013年10月31日,象山县人民法院扣划象山县姿威针纺织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0584元,用于支付拖欠的劳动报酬。2013年11月11日,象山县丹西街道办事处为象山县姿威针纺织有限公司垫付拖欠的劳动报酬人民币88572元的事实。

17.现金缴款单、情况说明,证实了2013年12月9日,林某向象山县财政局三类企业欠薪保证金财政专户缴纳了人民币130000元,用于支付拖欠的劳动报酬的事实。

18.到案经过,证实了被告人林某的到案情况的事实。

19.户籍证明,证实了被告人林某的身份情况的事实。

20.被告人林某的供述,证实了2009年8月,他在宁波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象山分局注册了象山县姿威针纺织有限公司,该公司是由他个人投资设立,他担任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兼总经理,负责该公司的日常经营。2013年1月,被告人林某在经营象山县姿威针纺织有限公司期间因经营不善而开始拖欠该公司职工工资,至2013年8月拖欠该公司69名职工工资共计人民币362166元。2013年3月,象山县姿威针纺织有限公司的职工向他催讨劳动报酬,有的直接到工厂里找他讨要工资,有的打电话向他讨要工资。后象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象山县姿威针纺织有限公司发出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由张某乙拿来给他。他也知道象山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仲裁裁决,要求他们公司支付拖欠的劳动报酬,但他没有钱支付拖欠的劳动报酬。后他为了躲避讨要工资及其他债务的人,一般待在工厂的办公室并锁上办公室门防止他人发现他在办公室,且不接听讨要工资的工人打来的电话的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以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林某实施犯罪后自动至司法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案发后,被告人林某积极支付部分拖欠的劳动报酬,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林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8月22日起至2015年2月21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黄振贤

人民陪审员  何志奇

人民陪审员  郑存祥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黄 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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