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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金花故意杀人案

发布时间:2017年9月8日 温州刑事拘留律师  
江 西 省 永 修 县 人 民 法 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07)永刑一初字第42号
  公诉机关永修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杨金花,女,1978年2月4日出生于贵州省,汉族,小学文化,无业,家住永修县艾城镇马湾村河头组。因涉嫌犯故意杀人罪于2007年3月2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永修县看守所。
  永修县人民检察院以永检刑诉(2007)5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金花犯故意杀人罪,于2007年6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杨金花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称:被告人杨金花与丈夫黄某某婚后,因黄某某有外遇,加之被告人杨金花在家中多次受到婆家人和丈夫的责骂,遂产生毒死自己与黄某某所生的一对儿女,后自己自杀以此报复黄某某的念头。2007年3月25日下午4时许,被告人杨金花在马湾村刘梅英家开的小店买了两瓶220毫升的娃哈哈ad钙奶,并在两瓶钙奶中倒了一些“杀虫双”农药,叫其二个子女喝,女儿黄思薇用舌头舔了一口说是臭的没有喝,儿子黄思豪喝了三口,后被其婆婆发现阻止。黄思豪中毒后被送往江西省儿童医院治疗,现已脱险。
  案发后,被告人杨金花主动向司法机关投案自首。
  上述事实,被告人杨金花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被告人杨金花的供述,证人程木英、刘梅英、黄冬枚、黄思薇、黄秀法、饶圣桂、饶圣风等人证言,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江西省儿童医院出院小结,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金花故意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遂)。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在犯罪中,由于被告人杨金花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依法可以比照既遂犯减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杨金花能主动向司法机关投案自首,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之意,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不受侵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杨金花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杨金花的刑期自2007年3月25日起至2009年9月24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熊晓明


二00七年七月五日

书 记 员 钱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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