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胞兄劣迹斑斑 胞弟“大义灭亲”获轻判

发布时间:2016年10月2日 温州刑事拘留律师  
日前,广西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一起胞兄劣迹斑斑,胞弟“大义灭亲”故意杀人案进行一审宣判,从轻判处被告人廖某进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

  刚年满十八周岁的被告人廖某进与被害人廖某才是同胞兄弟,廖某进因其兄廖某才经常打骂父母及其本人,并且有偷盗、吸毒等行为,从而对廖某才产生怨恨,2012年3月14日11时许,被告人廖某进在村中与廖某才相遇,双方发生争吵,在争执过程中,廖某进越想越气愤即进入厨房内拿了一把菜刀冲出,砍中廖某才头部、颈部等部位数刀,致廖某才当场死亡。

  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害人廖某才的亲属提交了申请书,表示对廖某进杀害廖某才的行为予以谅解,请求对廖某进从轻处罚;被告人廖某进、被害人廖某才所在钦州市钦北区小董镇某村委提交了一份由126名村民签名按指模的书面材料,请求对廖某进从轻处罚。

  公诉机关针对辩护意见和被害亲属、村民从轻处罚请求,认为本案虽事出有因,有证据证明被害人平时劣迹斑斑,但没有证据表明案发当天,其对引发本案存在明显过错,被告人无权剥夺他人的生命,其虽然认罪却不悔罪。

  钦州市中级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人处在青春的叛逆期,文化程度较低,起初还认为自己的行为属“大义灭亲”,经过法庭的再三教育,已经充分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被告人有自首情节,依法对其从轻处罚。此外,考虑到本案事出有因,被告人的父母年迈休弱、被告人悔罪态度等因素,酌情对其从轻处罚,以让他早日回归社会,回归家庭。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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