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刑事拘留律师
法律热线:
当前位置: 首页> 律师文集> 刑事案例
律师文集
文章显示

签合同盖章为分公司起诉谁

发布时间:2015年10月23日 温州刑事拘留律师  


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2008)曲中刑初字第174号




  公诉机关云南省曲靖市人民检察院。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某。系陈绕生之父。




  诉讼代理人秦怀文,云南宏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武某。系陈绕生之母。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赵某。系陈绕生之妻。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某1,又名张鹏飞。系陈绕生之子。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某2,又名张如梦。系陈绕生之女。




  法定代理人赵某,系陈某2之母。




  被告人夏某。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一案,于2007年9月2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4日被执行逮捕。现押于师宗县看守所。




  被告人夏某1。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一案,于2007年9月2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4日被取保候审。




  云南省曲靖市人民检察院以曲检刑诉字(2008)第16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夏某、夏某1犯故意伤害罪,于2008年7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某、武某、赵某、陈某1、陈某2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8年8月5日在师宗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合并审理了本案。云南省曲靖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沈家斐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武某、赵某、陈某1、陈某2、陈某及其代理人秦怀文和被告人夏某、夏某1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云南省曲靖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夏某1家和同村胡海明家共用一扇菜园门,到胡海明家菜园须经夏某1家菜园,2007年9月26日18时许,因菜园门未关,夏某1及其子夏某与胡海明之母方竹仙、胡海明之妻陈琼香、胡海明之弟媳袁树英在夏某家门前发生吵打,直至18时30分许,陈琼香之兄陈绕生听说其妹被打来到吵架现场与夏某1争吵,在争吵过程中,被告人夏某1用竹棍捅了陈绕生两下,陈绕生用砖将夏某1砸倒在地,被告人夏某在扶夏某1的同时从夏某1手中拿过镰刀追撵陈绕生,追到胡海明家门前用镰刀挖中陈绕生左胸部,陈绕生系锐器损伤肺、升主动动脉、上腔静脉致失血性休克死亡。公诉机关列举了现场勘查笔录、鉴定结论、证人证言、物证、尸体检验笔录、被告人供述等证据证实其指控,认为被告人夏某、夏某1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二款之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夏某是主犯,被告人夏某1是从犯。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某、武某、赵某、陈某1、陈某2诉称,因被告人夏永刚、夏某1故意将陈绕生杀死,应赔偿丧葬费11442元、死亡赔偿金52680元、陈某的赡养费12078元、武某的赡养费17568元、陈某1的抚养费21960元、陈某2的抚养费3294元,共计119022元。




  被告人夏某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无异议,请求从宽处理。




  被告人夏某1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无异议,民事部分无能力赔偿。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夏某1家和同村胡海明家共用一扇菜园门,2007年9月26日18时30分许,被告人夏某1发现菜园门未关便与胡海明之母方竹仙、之妻陈琼香等人在夏某家门前发生吵打,被告人夏某动手打了陈琼香,陈琼香之兄陈绕生听说其妹被打后来到吵架现场并与夏某1争吵,在争吵过程中,被告人夏某1用竹棍捅了陈绕生两下,陈绕生用砖将夏某1砸倒在地,被告人夏某在扶夏某1的同时从夏某1手中接过镰刀追撵陈绕生,追到胡海明家门前用镰刀挖中陈绕生左胸部致其当场死亡,经鉴定,陈绕生系锐器损伤肺、升主动动脉、上腔静脉致失血性休克死亡。




  上述事实有经公诉机关当庭举证,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报案材料证实,2007年9月26日18时51分,陈石良向公安机关报称,当日18时30分许,龙庆乡马背冲村的夏某用镰刀将陈绕生砍伤在同村的胡海明家门前,要求查处。




  2、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证实,现场位于师宗县龙庆乡豆温村委会马背冲村中部,中心现场在胡海明家场院中,场子中有陈绕生尸体,在夏某家门边石埂边有砖头一块,在夏永刚家门边至石埂挡有一根竹竿。




  3、尸体检验笔录及报告证实,陈绕生左第三肋骨间有21×5.9cm的横形开放性创口,创缘整齐,创角左锐右钝,心包、升主动脉、上腔静脉上裂口边缘整齐,衣服上染有大量血迹,睑球结膜、唇粘膜苍白,胸腔内积血,双肺上有创口,升主动脉及上腔静脉裂开,结论为陈绕生系锐器损伤肺、升主动动脉、上腔静脉致失血性休克死亡。




  4、生物物证/遗传关系鉴定书证实,公安民警从胡海明家厨房后的打砖墙头上提取了一把沾有血迹的镰刀,该镰刀经检验鉴定,镰刀上的血为人血且基因分型与陈绕生的血基因分型相同。




  5、被告人夏某对作案现场作了指认,其指认的地点与现场勘查的现场一致。




  6、公安机关提取的镰刀经当庭出示,被告人夏某辨认出了该镰刀即是用来砍死陈绕生的工具。




  7、陈石良证实,2007年9月26日下午18时左右,夏某家和胡海明家两家在吵架,后来陈绕生听说妹妹陈琼香被打就来瞧,夏某1站在自家门前拿着把镰刀说“不要在门前闹,哪个来闹就是来找死”,陈绕生往前走了几步,夏某1拿起竹棍就捅了陈绕生两下,陈绕生顺手从门前的水泥桌上拿起一个大砖砸到夏某1膝盖上,将夏某1砸倒在地上,夏某过来从父亲夏某1手中抢过镰刀朝陈绕生追去,陈绕生跑到胡海明家门前拿起一根木棒朝夏某打去,木棒偏长压到了夏某的肩膀,夏某顺势将镰刀挖进了陈绕生胸口,看到血喷出来后自己就跑回家报警了,报警回来陈绕生已死亡。




  8、陈琼香证实,夏某1家的菜园与她家的菜园是连在一起的,当天因菜园门未关,夏某1告诉她家以后不准往夏某1家的菜园里经过,夏某1还骂人,后来夏某拿起一根竹竿打了她脚一下并用脚踢了她的大腿和肚子,陈家良、袁树英来拉也被夏永刚打,她哥哥陈绕生听见吵得凶,就来问情况,这时夏某1站在门前拿着把镰刀,一只手拿着根竹竿,夏某1与陈绕生又吵起来,夏某1就用手里的竹竿捅了陈绕生两下,后夏某1倒在了地上,镰刀一直拿在手里,夏某过去接过夏某1手中的镰刀就去追陈绕生,刚跑出几米远陈绕生就被挖了胸口一刀,陈绕生当时就倒地并流了很多血。




  9、方竹仙证实,她是陈琼香的婆婆,夏某家菜园和她家菜园是连在一起并从一条路进出,当天不知谁把园子门打开了没关,夏某1说是她家没关就骂了起来,陈琼香听不下去了就出去与夏某1吵,后夏某出来打了陈琼香几下,陈琼香的哥哥陈绕生也来问夏某为什么打陈琼香,夏某1就说你有本事过来和他说,他用镰刀把你挖掉,这时夏某从夏某1手中拿过镰刀朝陈绕生追去,追出不远,夏某一刀就横挖在陈绕生胸口处,当时陈绕生就倒地死了。




  10、袁树英证实,当天下午听见夏某1和方竹仙、陈琼香在吵架,后夏某冲过去打了陈琼香几嘴巴,踢了几脚,她过去劝,夏永刚又打了她,陈绕生就过来瞧,这时夏某1站在自家门前,手里拿着一根竹竿、一把镰刀,夏某1一边用竹竿戳陈绕生一边说“不要站在我家场院上”。陈绕生气了就抱起一块大砖来砸在夏某1腿上,夏某1就倒在了地上,夏某就跑过去从他爹手里拿过镰刀来砍陈绕生,陈绕生转身跑,就被夏某一刀砍在了胸口上。




  11、胡有方、胡海明、李小强证实了当天在吵打中夏某1用竹竿捅陈绕生腹部,陈绕生拿大砖砸夏某1,夏某1倒在地上,夏永刚就去把夏某1手中的镰刀抢过来追着陈绕生后,用镰刀砍到陈绕生胸部的事实,并证实了胡有方、胡海明、周荣生等人将夏某手中镰刀抢掉的事实经过。




  12、陈镇、周荣生、赵某、李柱生证实了被告人夏某抢过镰刀将陈绕生砍死的事实经过。




  13、被告人夏某供述,当天下午18时许,父亲夏某1到菜园里看见门开着,因为他们家菜园和方竹仙家菜园是连在一起的,后夏某1就与方竹仙、方竹仙的儿媳陈琼香争吵起来,他就过去踢了陈琼香一脚,陈琼香也捡石头打他,后被村民劝开,事情差不多歇了,陈绕生就过来问为什么打他妹子,后陈绕生又和他父亲争扯起来,陈绕生拎起一块空心砖丢过去打在他父亲肚子上,把他父亲打倒在地,他过去扶起夏某1后就顺手从夏某1手中拿起一把镰刀去追陈绕生,追到胡海明家门前,陈绕生从旁边拎起一根木棒打他,他拿着镰刀就朝陈绕生左胸甩了一刀,当拔出镰刀时,就看见陈绕生左胸出血了,胡有方、胡海明等人过来拉开,陈绕生就倒下去了。




  14、被告人夏某1供述,当天他见自留地的菜园门没关,就问隔壁的方竹仙怎么不关门,为此与方竹仙、陈琼香等人就争吵起来,他儿子夏某听不得她们骂,就出门打着陈琼香,这时陈绕生就过来问夏某为何要打女人,陈绕生要上来打他就被他用竹棍捅着他的胸部一下,陈绕生捡起他家门前的大砖丢过来砸他,打着他的大腿,打了睡在地上,这时夏永刚还在和那几个女人吼着,他就叫夏某拿镰刀来把陈绕生挖掉,夏某过来从他手里把镰刀抢了过去就去追陈绕生,陈绕生手里拿着块柴块,夏某用手中的镰刀就挖到陈绕生。




  15、抓获经过材料证实,2007年9月26日19时15分,在夏某家门前抓获了被告人夏某。




  16、户口证明材料证实了二被告人的自然情况。




  以上证据相互联系、相互印证,能够证实被告人夏某、夏某1故意伤害的犯罪事实。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夏某、夏某1故意伤害致一人死亡,二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夏某、夏某1因犯罪行为给他人造成的经济损失,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夏某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人夏某1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减轻处罚。鉴于受害人陈绕生主要是由被告人夏某用镰刀挖中胸部致失血性休克死亡,被告人夏某1的作用相对较小的实际,可对被告人夏某1适用缓刑。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某、武某、赵某、陈某1、陈某2提出的诉讼主张合法有据,但要求的数额过高,并鉴于二被告人的赔偿能力有限及在互殴中双方均有过错,因此各项费用予以适当赔偿。经当庭查实,二被告人的亲属已赔偿了受害方2610元。二被告人的辩解意见部分采纳。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二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夏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二、被告人夏某1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三、由被告人夏某、夏某1连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某、武某、赵某、陈某1、陈某2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45000元,扣除已赔偿的人民币2610外,还应赔偿人民币42390元,其中,由被告人夏某赔偿人民币27390元,被告人夏某1赔偿人民币15000元。



  民事赔偿部分限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履行完毕.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何  林

审 判 员  邹 伟 昌

审 判 员  付 卫 红

二○○八年九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杨 泽 虎

===================================================
声明:本案例由四川成都专业刑事律师网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All Right Reserved 温州刑事拘留律师
All Right Reserved Copyright@2024 版权所有 法律咨询热线:13957705210 网站支持: 大律师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