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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父狠心抛弃亲子 善良继父争抚养权

发布时间:2015年4月23日 温州刑事拘留律师  
陈小莹(化名),是一个不幸却又万幸的孩子,因为她的亲生父亲抛弃了她,但何其幸运,她又获得了另外的一个爸爸的疼爱。根据婚姻法相关条款,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婚外情偷生了孩子,父母行为应当受到法律和道德的谴责,但孩子是无辜的,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一样受法律保护。

  陈丽珍(化名)和陈立(化名)相识于2003年1月,很快,两个人变相恋并在同年3月同居了。陈丽珍以为找到了如意郎君,每天都是幸福着的,2003年9月,陈丽珍发现自己怀上了身孕,她更是憧憬着未来美好的日子。然而,当她怀有身孕7个月时,竟然发现她的所谓“丈夫”陈立是一个有妇之夫。陈丽珍伤心欲绝,从此两人感情越来越淡。2004年5月起因感情不和而分居,此后不再来往。陈丽珍2004年6月26日生育女儿陈小莹,陈小莹一直跟随陈丽珍生活。陈立对其与陈丽珍同居生育的女儿陈小莹毫不关心,明确表态不要女儿陈小莹。可是幸运的是,现陈丽珍与周崇利登记结婚,至今未生育有子女,现陈丽珍的丈夫周崇利愿意和陈丽珍一起抚养陈小莹,为了孩子有个完整的家庭而健康成长,请求浦北县人民法院判决女儿陈小莹由原告抚养。

  法院审理认为,该案原、被告女儿陈小莹为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权力,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原高陈丽珍、被告陈立对陈小莹均有抚养教育的义务,但陈小莹一直跟随原告陈丽珍生活,故由原告陈丽珍抚养陈小莹对其成长较为有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判决陈小莹由原告陈丽珍抚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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