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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邀友到岳父母家聚餐被拒砍伤岳父

发布时间:2015年1月5日 温州刑事拘留律师  
近日,湖南临澧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故意伤害案,依法判决被告龚某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

  龚某原系入赘到被害人余某某、李某家的女婿。2011年2月9日,被告人龚某在澧县老家先后给妻子余某、岳母李某、岳父余某某打电话,告知次日龚家有桌客人到余家拜年,要余家准备餐饮事宜,但遭到了余家人的拒绝。为此,龚某心中不悦,并将此事和余某最近对他的感情反常的情况告诉了家人。龚某认为自己在余家受了欺负,当晚8时许,龚某携带一把水果刀,纠集胞兄、堂兄等四人(均另案处理),五人乘车来到临澧县停弦渡镇余某家中教训余家人。当其岳父余某某开门后,龚某进入余某等人所在的烤火房质问余某,余某不予理睬,即朝余面部打了一拳。其岳母李某见状,遂上去制止,龚某即朝李某的左眼打了一拳,又持刀朝李某的胸部左侧、右膝内侧刺击,后又持刀朝余某的颈部刺了一刀。龚某见余某受伤较重,欲逃离现场,被其岳父余某某阻拦。龚某与其胞兄、堂兄三人合力将余某某掀倒在地后,又持刀朝余某某臀部左侧刺击一刀后才与众人逃离现场。经法医鉴定,被害人余某构成重伤、八级伤残,余某某、李某构成轻微伤。

  2011年10月24日,被告人龚某主动到临澧县公安局投案,如实供述了本案事实。2012年5月25日,被告人龚某与被害人余某达成刑事和解协议,并已赔偿余某经济损失人民币50 000元,取得被害人余某的谅解。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龚某在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时不冷静,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但能主动投案自首,积极赔偿并取得被害人谅解,临澧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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