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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男入狱,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如何处罚?

发布时间:2018年7月25日 温州刑事拘留律师  

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如何处罚

被告人杨某于2007年在沈阳成立了一家私家侦探公司,接受客户咨询、委托调查婚外情等事务。某通讯运营商沈阳分公司工作人员梁某在杨某的请求下,在杨某家中为杨某安装了通讯运营商内部使用的网络平台以及相关软件,使用一定的技术手段杨某便可在家中知道手机用户所在的具体位置、密码以及手机用户话单等信息。杨某利用该技术,一年内查询了290个手机号,获利3万元。

2009年,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指定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审理此案。

中山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85条,以及刑法修正案的补充规定,认定杨某、徐某、王某违反国家规定,构成了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梁某的行为构成了提供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罪。

最终,法院分别判处杨某等4人1年6个月至1年1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分别被处罚金1万至5000元人民币。

本案为辽宁省首次以“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和“提供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罪”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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