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刑事拘留律师
法律热线:
律师文集
文章显示

婚前按揭房为何认定一方财产

发布时间:2016年11月17日 温州刑事拘留律师  

日前,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解释(三)(征求意见稿)》(下称司法解释),内容涉及按揭买房、亲子鉴定、父母出资买房等诸多热门话题。其中,“婚前一方贷款购房拟认定为个人财产”这条规定,在社会上引起了比较大的反响。不少人认为此条明显有利于最初贷款购房的一方,对婚后同样对还房贷作出贡献的另一方不公平。

众所周知,房子与我们的日常家庭生活密切相关。在离婚纠纷中,房产权属问题相伴而生并日益凸显。通常来说,对于婚前买房且已取得产权证明的属于单方个人财产,这一点基本上没有太大争议,争议点主要围绕在按揭买房上。

婚前一方首付后贷款买房,另一方婚后也参与还贷。一旦离婚,房屋的权属问题怎么办一方认为,房子是自己最初贷款所买,产权不让是顺理成章。另一方认为,已偿还的贷款中有自己的份额,甚至贡献远远大于对方,要房子的产权也不是没有道理。

就目前司法实践来说,在处理离婚纠纷中按揭房的权属时,会区分情况裁决。如果有证据证明,婚后的贷款都是最初买房一方偿还,一般直接认定为一方财产;如果婚后贷款为双方共同偿还,按共同财产处理,或者综合考虑双方对房屋作出的贡献以及其他情况,最终确定权属。

而在现实中,鉴于家庭经济生活的复杂性,往往很难提供出婚后贷款为一方偿还的证据,以至于大量案件中按揭房只能按共同财产处理,即便是综合各种“弹性”情况,慎而又慎地确定权属,最终双方还是会扯皮。

笔者认为,一些人觉得不公平,恐怕是对司法解释的片面误读。司法解释第11条第1款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离婚时可将该不动产认定为不动产权利人的个人财产,尚未归还的部分贷款为不动产权利人的个人债务。同时,第2款还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由夫妻共同财产还贷部分,应考虑离婚时不动产的市场价格及共同还贷款项所占全部款项的比例等因素,由不动产权利人对另一方进行合理补偿。

也就是说,另一方尽管没有取得房产的所有权,但可以通过“补偿条款”得到保护。考虑到市场价格变化等因素,另一方可以通过获得补偿的方式与原配偶分享投资增值这一点,本身就体现了对参与还贷另一方的权益保护。

因此,针对坊间争议,相关部门应作好释法说理,使此条款尽快取得公众认同。



All Right Reserved 温州刑事拘留律师
All Right Reserved Copyright@2024 版权所有 法律咨询热线:13957705210 网站支持: 大律师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