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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四人潜入公司盗窃保险柜看盗窃罪的量刑

发布时间:2014年10月12日 温州刑事拘留律师  

四人潜入公司盗窃保险柜

2007年10月,因见白鳍豚水泥太湖分公司(原太湖县水泥厂)经理王某经常将大量现金存入银行,被告人汪某便起了歹心。2007年10月,被告人汪某邀在太原务工的被告人唐某物色一个帮手一起来帮自己盗窃。11月,被告人唐某与被告人张某1来到了太湖。此后,被告人汪某多次带唐某、张某1、张某2踩点。2007年11月6日晚6时许,被告人汪某等四人窜至了白鳍豚水泥太湖分公司,后于晚7时许进入了公司办公室,唐某、张某1进入王某的办公室将保险箱搬上来王某驾驶的三轮车,后四人逃离现场。得手后,四人将保险柜内财物分赃,柜内条据、印章等被烧毁,保险柜被抛入河中。案发后,唐某、汪某、张某2被抓获。2007年11月13日,逃往山西晋中的被告人张某1向当地警方投案自首。此案就是备受社会关注的“安徽太湖县11·6保险柜盗窃案”。

盗窃罪如何量刑

安徽省太湖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汪某、唐某、张某1、张某2四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现金504543。90元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盗窃数额特别巨大,且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对四被告人的指控成立,依法应追究四被告人的刑事责任。

2008年5月5日上午,太湖县法院以盗窃罪分别判处被告人汪某、唐某、张某1、张某2有期徒刑十四年至六年不等,并处罚金十万元至二十万元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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