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窃贼不计后果疯狂盗窃,抢劫罪如何量刑?

发布时间:2014年10月12日 温州刑事拘留律师  

窃贼不计后果疯狂盗窃

2005年6月17日11时许,小学文化程度的被告人殷某趁睢县白楼乡后岗村村民王某家中无人,殷某翻墙进入了王某家院内,用斧子撬锁时正好王某夫妇回来,殷某便躲藏在了东屋门后,王某夫妇进院后发现了躲藏的殷某,随后双方发生了争斗,搏斗中殷某弃斧翻墙逃走,在逃跑中被村民擒获,后交给了警察。2005年6月17日,殷某被行政拘留十四日。2005年11月至2008年元月间,被告人殷某先后22次在豫东农村地区实施盗窃,窃得现金18565元、手机3部、价值600元的金耳环一对等财物。2008年1月10日,被告人殷某被警方抓获。

抢劫罪如何量刑

河南省睢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殷某在盗窃过程中因被发现而当场使用暴力相威胁,抗拒抓捕,其盗窃行为已转化为抢劫行为构成抢劫罪。并且,其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殷某在实施抢劫犯罪过程中,即未取得财物也没有对被害人造成身体伤害,属犯罪未遂,依法可予以减轻处罚。被告人殷某归案后,不仅交待了盗窃手机的犯罪事实,而且坦白交待了其它盗窃犯罪行为,认罪态度较好,可作为从轻量刑情节予以考虑。

2008年4月30日上午,睢县法院以抢劫罪、盗窃罪,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殷某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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