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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抢劫拒捕致民警受伤,抢劫罪如何处罚?

发布时间:2014年10月12日 温州刑事拘留律师  

实施抢劫拒捕致民警受伤

1978年起,被告人安某先后8次因盗窃被劳动教养、行政拘留和刑事处罚。2007年12月14日早7时许,民警李某发现安某在车站偷乘客财物,遂跟随安某登上某路公交车,后安某在车上偷了一位女乘客一个装有9块钱和几张银行的钱包。到站后,民警对下车的安某实施抓捕,被告人安某拒捕在逃跑时将李某带倒在地,导致李某左手、左膝等处受伤(轻微伤偏重)。几分钟后,被告人安某被另一民警抓获归案,并如实交代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检察机关遂以抢劫罪将被告人安某公诉至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庭审中,被告人安某对自己的犯罪行为供认不讳。

抢劫罪如何处罚

石景山区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安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被发现后当场使用暴力抗拒抓捕,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因其被当场抓获,所盗窃的财物被当场起获并已发还,其并未实际劫取到财物,故应认定安某转化型抢劫犯罪未遂,依法对其从轻处罚。

因此,石景山区法院一审以抢劫罪判处被告人安某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6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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