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宁市一男子陈某文与朋友到兴隆某酒吧喝啤酒唱歌,直到第二天凌晨1时许其他人陆续离开后,该男子伙同两人采取暴力将一名女子困在包厢中并进行强奸。近日,万宁市法院依法以强奸罪(强奸罪量刑标准)判处该男子1年8个月。
2007年11月8日晚9时许,被告人陈某文与同伙陈某祺(已判刑)、黄某华(另案)以及被害人钟某某(女)等10多人在兴隆某酒吧包厢喝啤酒唱歌。
第二日凌晨1时许,其他人陆续离开,包厢里剩下陈某文以及陈某祺、黄某华和钟某某。当钟某某要离开时,陈某文和陈某祺、黄某华将钟某某拉回包厢后,陈某文离开包厢在楼下等待,陈某祺首先要对钟某某强奸时,由于自身生理的原因未得逞,接着黄某华强奸钟某某。
作案后,陈某文、陈某祺、黄某华逃离现场。被告人陈某文在公安机关开展的“清网追逃”行动中,去年9月15日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