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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4年10月12日 温州刑事拘留律师  

案由

  2012年2月24日20许,周某跟踪被害人张某至其租住房的楼道口,用刀挟持张某至一阴暗的小路上,抢走现金320元及两部手机,后周某用刀再次威胁张某与其发生性关系,因天气较冷未得逞。

  另外,2012年2月21日凌晨,被告人周某、小立立(另案处理)、小华华(另案处理)和小明明(另案处理)四人在新法院办公楼附近寻找抢劫对象,在纳雍法院大灯脚往二中方向发现被害人赵某一人前往广场方向,四人持刀抢走赵某现金2300元,周某分得330元。2012年2月16日21时许,周某持刀将许某挟持至一坟墓边,周某将许某身上的手机抢走后,由于许某身上没钱,周某挟持许某回到其住处,拿上银行卡,先后在建设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取款人民币2100元给周某。2012年2月9日21时许,被害人陈某从纳雍县华熙酒店下班回家途中,被周某跟踪抢走现金290元现金及白色直板手机一部。后被告人周某继续威胁陈某,提出要和陈某发生性关系,遭到陈某反抗,周某持刀将陈某杀伤。

  法院认为

  被告人周某使用暴力持刀抢劫他人钱财,抢劫多次,抢劫现金2040元、手机4部,其行为构成抢劫罪;在抢得财物后,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张某、陈某发生性关系,并持刀将陈某杀伤,致陈某重伤,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应依法惩处,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判处周某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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