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含宇原系涟水县一企业中层干部,2012年2月19日17时40分左右,被告人含宇驾驶轿车从涟水县城驶往某镇,沿县道由南向北行驶至35公里时,撞到前方相对方向由北向南文范驾驶的摩托车,致文范当场死亡。涟水县公安局交巡警大队认定被告人含宇负该起事故的全部责任。
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含宇驾车逃逸,在逃逸途中,通过电话指使被告人达信赶往现场假冒肇事者,被告人达信在明知被告人含宇的行为已涉嫌犯罪的情况下,仍假冒肇事者到涟水县公安局投案,意图使被告人含宇逃避法律制裁。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含宇违法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被害人死亡,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达信明知被告人含宇犯罪而作假证,其行为已构成包庇罪。因被告人含宇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其行为得到被害人亲属的谅解,酌情从轻处罚。遂判决被告人含宇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被告人达信犯包庇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庭审中,被告人含宇泪流满面悔不当初,自己不仅悔了前程,还连累了朋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