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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儿出生几个月没钱治病 爸爸去抢劫被逮捕

发布时间:2017年12月26日 温州刑事拘留律师  

女儿出生几个月没钱治病

2016年8月20日凌晨,淮安区某快捷酒店服务员冯某正趴在酒店一楼大厅吧台里的桌上打盹。突然,酒店的大门响了一声,一名戴着头罩、手持匕首的黑衣男子,手撑吧台一个箭步跳进吧台,用刀指着冯某,命令她把钱交出来。冯某被这突如其来的情况吓蒙了,赶紧用手指向存放现金的抽屉。男子随即打开抽屉,将里面的590元现金全部放进口袋。随后,又一个箭步跳出吧台逃走了。

男子走后,缓过神来的冯某立即打电话报警。民警迅速赶到酒店。经调取酒店监控录像发现,作案男子身手敏捷,整个抢劫过程不到一分钟,作案时戴头套、手套,反侦查意识比较强。警方据此判断,此人可能有前科。

随后,办案民警扩大范围,对酒店周边的监控录像进行追踪。很快,警方在案发地旁巷口的一个监控中,发现了犯罪嫌疑人比较清晰的身影。警方据此很快锁定了有抢劫前科的男子张楚成。

民警立即来到张楚成家,但此时,张楚成已经逃到了江西南昌。在张楚成父亲的配合下,民警通过电话与他取得了联系,但他拒不承认自己的犯罪事实。为尽快将其抓获,办案民警加了张楚成的微信。通过微信,警方向张楚成一步步出示已掌握的证据,并向他宣讲法律知识,劝他尽快回来投案自首。经过三个小时的努力,张楚成意识到自己罪责难逃,最终同意从南昌返回向警方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1995年出生的张楚成,曾因犯抢劫罪被判入狱。今年8月18日晚上,他接到住在娘家的老婆打来的电话,称刚出生几个月的女儿最近一直高烧不退,手里又没钱看病,让他尽快打钱过去。张楚成安慰妻子不要急,自己会尽快想办法。但此时他身上也没钱,情急之下,他脑子里再次冒出外出抢劫的想法。随后,张楚成开始准备作案工具。为了不暴露自己,他找来手套、水果刀以及黑色长袖外套,并在一个布袋子上挖了三个洞作为头套。

8月19日深夜,张楚成携带水果刀、手套、头套等作案工具,骑着电动车来到城区,四处乱转寻找作案目标。20日凌晨,当他骑车路过一家快捷酒店门口时,发现店里只有一名女子值班,便决定对该女子下手。随后,张楚成将电动车停在该酒店附近的一个巷子里,在酒店门口穿戴好手套、头罩后,立即快速跳进酒店吧台里,威逼服务员冯某交出现金后,迅速逃离了现场。

抢劫罪的定罪处罚

抢劫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行将公私财物抢走的行为。所谓暴力,是指行为人对被害人的身体实行打击或者强制。抢劫罪的暴力,是指对被害人的身体施以打击或强制,借以排除被害人的反抗,从而劫取他人财物的行为。这里的其他方法,是指行为人实施暴力、胁迫方法以外的其他使被害人不知反抗或不能反抗的方法。凡年满14周岁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以构成抢劫罪的主体。

抢劫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年满14周岁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该罪的主体。在主观方面,抢劫罪表现为直接故意,并具有将公私财物非法占有的目的,如果没有这样的故意内容就不构成本罪。如果行为人只抢回自己被偷走、骗走或者赌博输的财物,不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不构成抢劫罪。抢劫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对公私财物的所有者、保管者或者守护者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对人身实施强制的方法,强行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这种当场对被害人身体实施强制的犯罪手段,是抢劫罪的本质特征,也是它区别于盗窃罪、诈骗罪、抢夺罪和敲诈勒索罪的最显著特点。抢劫罪侵犯的是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和公民的人身权利。

抢劫罪的立案标准,根据《刑法》第263条的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应当立案。抢劫罪是行为犯,刑法对构成抢劫罪没有规定数额、情节方面的限制,只要行为人当场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实施了抢劫公私财物的行为,无论是否抢到钱财,也不论实际抢到钱财的多少,原则上都构成抢劫罪,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

犯抢劫罪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入户抢劫、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抢劫金融机构、多次抢劫或抢劫巨额财产的、冒充军警抢劫的、持枪抢劫、抢劫军用物资或抢险、救灾、救济物资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年轻爸爸为给女儿治病而对酒店财务的保管人实施暴力,威逼服务员冯某交出现金,队后逃跑。该行为已经构成了抢劫罪,应受到相应的刑事处罚。如有其它问题,请咨询相关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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