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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摇撞骗3万元判6个月

发布时间:2016年5月31日 温州刑事拘留律师  
 案情介绍:        犯罪嫌疑人林**以虚构身份冒充中共江苏省委人员,通过被害人朱**再报纸上刊登的征婚启事与被害人相识并交往,两人确定恋爱关系多次开房并约定2011年4月18日结婚。被害人朱**于2011年4月12日将18万元现金交林**并委托其存入指定银行卡号,并告知其密码;后林**回避与被害人朱**见面,并于2011年4月19日将18万元分次取出。直到被害人报案前仍有3万元未归还。  犯罪嫌疑人林**于2011年6月1日以招摇撞骗罪,诈骗18万元被南京市鼓楼区公安局提请批准逮捕,直至案结。本案辩护意见:辩护人曹剑峰律师,江苏钟山明镜律师事务所犯罪嫌疑人不构成犯罪    一、被告人主观上不存在骗取非法利益的故意本案中,被告人林**从事广告业务工作,被告人虚构自己为***的身份,只是想促成自己业务的实现,这并非是非法利益。被告人虽然在口头上说要与被害人结婚,但这并不是被告人真实的主观意思,这从被害人要求与被告人领取结婚证,被告人回避这一事实可以得到证明,因此被告人主观上并没有骗取被害人的意思。二、被告人没有到处炫耀、招摇自己的假冒身份,且没有积极实施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行为参照商务印书馆2011年7月印刷第5版《现代汉语词典》第1720页的定义, “招摇撞骗”是指假借名义到处炫耀,进行诈骗。本案被告人多次对被害人说:“要低调再低调”,被告人仅仅针对被害人一人欺骗,并没有到处炫耀自己的假冒身份,这说明被告人主观上并没有到处招摇自己假冒身份的意思表示,没有妨害社会管理秩序。同时参照最高院刑事审判一二三四五庭主编的《中国刑事审判指导案例》中的“梁其珍招摇撞骗案”中对于被告人梁其珍行为方式的描述为“多次冒充人民警察的身份,符合招摇撞骗罪的特点。”从本案被害人的行为方式来看,被害人主观上存在想认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不当思想,这从被害人2011年5月31日的公安机关询问笔录(第2页)可以得知。因此真正使得被告人取得被害人朱**信任的是被告人的口才和个人性格以及被害人迫切想认识国家公务人员的不当思想。三、被告人与被害人开房是被害人积极追求的结果,被告人没有欺骗的实行行为被告人与被害人开房已超出了被告人的预计,被告人没有实施该行为的故意和预谋,也没有骗取被害人开房的行为表示,依据庭审结果来看,被告人均是被动接受。从客观上看,该结果是被害人主动追求的结果,没有违背被害人的意愿且系对方积极追求的结果,不会损害国家机关的威信和社会管理秩序;同样,案发后,被害人知道被告人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就更加不会损害国家机关及工作人员的威信。四、现有证据不能证明被告人与被害人开房是被告人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所产生的唯一结论对于男女感情,女方对于男方考虑不仅仅包括身份,更重要的还包括年龄、长相、谈吐、为人等等。被告人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身份,只是构成被告人与被害人开房的可能原因之一。根据《刑事诉讼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原则,及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刑事审判工作的决定》第13条的证明力标准,不能得出被告人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是被告人与被害人开房的唯一结论。五、被告人没有骗取3万元的故意从本案被害人的陈述来看,该18万元是被害人交给被告人占有的,被害人也没有基于错误的认识而把18万元给被告人。从行为上看被告人也确实帮助被害人将这18万元存到了银行,2天后被告人又连续4天从中将18万元取出,后将15万元归还被害人,还有3万元没有归还。从该事实我们可以看出,被告人主观上并没有骗取该18万元的故意,如果被告人在当时就想骗取该18万元,其完全没必要把钱存入银行,然后再分4次取出该钱。即使按照被害人的陈述,被告人也只成立侵占行为,且被告人通过其亲属现已将该3万元归还被害人,不构成犯罪行为。根据犯罪主客观相统一的犯罪构成理论,客观上被告人事前没有骗取该18万元的行为,被害人也没有因为被告人的行为基于错误认识而将该18万元交于被告人。虽然后来被告人主观上有占有18万元不想归还的事实,但是在合法占有该18万元的基础上产生的,完全符合侵占的构成要件。六、证明被告人招摇撞骗事实的主要证据为被害人近亲属证人证言,且不能排除合理怀疑;没有其他实物证据佐证。综上所述,本案被告人林永兵虽然有轻微的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行为,但主观上并没有招摇撞骗的故意,且犯罪行为不涉及金钱,不符合《刑法》第二百七十九条规定的招摇撞骗罪的犯罪构成,请求法庭依法对被告人林永兵无罪释放。以上意见供法庭参考并希望予以采纳。本案法院判决        为维护社会管理秩序,严肃法纪,惩罚犯罪,依据.......判决如下:  被告人林**犯招摇撞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律师评析   对于本案的焦点问题:该3万元到底属于辩护人认为的侵占行为,还是属于招摇撞骗的犯罪构成,如果都不是是不是构成其他犯罪。通观法院判决书全文,虽然法官对于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予以了否定,但对于为什么否定辩护人的辩护意见确没有从法律上进行论证;同样法院虽然同意了检察院对于被告人有非法占有故意的认定,但却没有明确写明该3万元构成招摇撞骗的构成要件。法院的模糊书写恰恰支持了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只是不容易看明白而已,因为侵占行为并不排斥非法占有,但对于如果占有财物否成两者最大的区别之处。  对于该案为什么法院坚持要定罪,这个人所共知的原因在这里就不详述了,所以法官最终以最低刑期6个月结案。由于该案判决6个月被告人家属已非常满意不愿意继续上诉,我们尊重家属的意见,其实该案如果当事人选择继续上诉,未必不会有一个不同的结果。  曹剑峰律师,13813937399  江苏钟山明镜律师事务所  邮箱:cjf450779557@163.com,电话:025-84690699-8064  地址:南京市鼓楼区汉中门大街301号南京国际服务外包大厦1栋11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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