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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中私藏自制长砂枪被民警抓获判刑两年

发布时间:2016年2月9日 温州刑事拘留律师  
一男子在家私藏一支自制长砂枪,被群众举报后被公安民警抓获。被告人廖某因犯非法持有枪支罪,近日,天等县人民法院判处其有期徒刑二年。

  2012年5月3日,天等县公安局小山派出所接到群众举报反映天等县小山乡龙哨村朗屯的廖某持有一支砂枪,威胁到群众的生命安全。2012年5月10日,公安民警依法对被告人廖某的住宅进行搜查,并当场搜查出一支自制长砂枪、一支气枪、九发军用子弹、一瓶黑火药、一瓶钢珠、四十六粒铅弹等物。被告人廖某所持有的这些枪支弹药均从未办理相关合法手续。经崇左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送检的两支枪支属《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所规定的枪支,都具有致伤力。

  庭审中,被告人廖某对上述事实没有异议,并有证人证言,公安机关的《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搜查笔录、被告人廖海东指认涉案枪支照片及搜查现场照片,天等县公安局小山派出所出具的《情况说明》,崇左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崇公(刑)鉴(痕)字[2012]026号枪支鉴定书,被告人廖海东的户籍证明和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被告人廖某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廖某违反国家对枪支的管理规定,私自持有枪支,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被告人廖某在庭审中自愿认罪,法院遂依法酌情对其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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