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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汉砸坏酒吧电视,故意毁坏财物罪如何定罪量刑?

发布时间:2016年2月9日 温州刑事拘留律师  

故意毁坏财物罪如何定罪量刑

2009年6月28日晚,27岁的贵州省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青年罗某应朋友之约到贵港市某酒吧喝酒,觥筹交错间,罗某看到包厢电视中的女演员以为是真人,多次伸手触摸都无法摸到,罗某一怒之下将手中话筒砸向电视机,将该47寸液晶电视砸坏,价值人民币5130元。酒吧工作人员向公安机关报案后,罗某被依法逮捕。随后,贵港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罗某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罗某不服判决,以自己是初犯,该犯罪行为也系酒醉后精神恍惚所致为由,向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从轻处罚。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罗某为泄私愤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八条第四款规定,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故其是否处于醉酒状态下毁坏公私财物不影响到故意毁坏财物罪的犯罪构成。遂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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