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刑事拘留律师
法律热线:
当前位置: 首页> 律师文集> 犯罪状态
律师文集
文章显示

结果加重犯的特征有哪些

发布时间:2015年12月21日 温州刑事拘留律师  
  结果加重犯是指行为人的一个犯罪行为在已经满足一个基本犯罪的全部构成要件的基础上,又发生了更为严重的结果,因而法律规定加重其刑的犯罪形态。
  结果加重犯具有以下特征
  1、行为人实施基本犯罪行为,但造成了加重结果。基本犯罪行为与加重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如果加重结果不是由于基本行为造成,则不成立结果加重犯。
  2、行为对基本犯罪一般持故意,对加重结果至少有过失。首先,行为人对基本犯罪一般持故意,但也有少数情况是对基本犯罪持过失(参见刑法第132条)。其次,对加重结果至少有过失,如果对加重结果没有过失,则不成立结果加重犯。其中,部分结果加重犯对结果只能是过失,如故意伤害致死,行为人对死亡只能是过失,如果对死亡结果持故意,则成立故意杀人罪。部分结果加重犯对加重结果既可以是过失也可以是故意。如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属于结果加重犯,行为人对重伤、死亡结果既有可能是过失也有可能是故意。这需要根据犯罪的性质、法定刑以及犯罪之间的关系进行分析,得出正确理论。
  3、刑法就发生加重结果加重了法定刑。所谓加重了法定刑,是相对于基本犯罪而言,即结果加重犯的法定刑高于基本犯罪的法定刑。如果刑法没有加重法定刑,结果再严重也不是结果加重犯。例如:强奸妇女致其重伤的,由于刑法加重了法定刑,属于结果加重犯;而强制猥亵、侮辱妇女致其重伤的,因为刑法没有加重法定刑,故不是结果加重犯。
  推荐阅读:
结果加重犯中的未遂形态
结果加重犯的构成结构新析
相关知识:
结果加重犯的结构
  其结构为:基本犯罪+加重结果=基本犯罪的结果加重犯
  例如:如强奸行为导致被害人重伤、死亡等严重后果的,就属于强奸罪的结果加重发。注意,《刑法》第236条的强奸罪一般在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这一法定刑幅度内处罚,但有下列五种情形的,应在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这一法定幅度内处罚:
  1、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2、强奸妇女、幼女多人的。
  3、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4、二人以上轮奸的。
  5、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该条款规定的加重处罚既有因结果而加重,也有因情节而加重的,即上述五种法定加重处罚情形中,前四种属于情节加重犯,后一种属于结果加重犯。也就是说,加重犯(构成)既有结果加重犯,又有情节加重犯。
如果您还想了解更多关于结果加重犯的相关问题,小编为您推荐:
结果加重犯的罪过形式问题分析
抢劫罪中情节加重犯存在未遂情节


All Right Reserved 温州刑事拘留律师
All Right Reserved Copyright@2024 版权所有 法律咨询热线:13957705210 网站支持: 大律师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