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窃400元手机后抗捕
38岁的被告人宋某为贵州来京务工人员。2008年8月17日,宋某在北京丰台区某公交车上盗窃被害人孟某价值420元的手机。因被孟某的女儿当场发现,宋某将盗窃到手的手机归还给了孟某,便想盗走被孟某抓住不放。宋某为脱身,挥拳殴打孟某致使孟某轻微伤。因孟某女儿及时报警,宋某被赶来的民警当场抓获。
被告人宋某辨称,自己没有殴打孟某,不构成抢劫罪。
抢劫罪判几年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宋某无视国法,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后,为抗拒抓捕而当场使用暴力,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被告人宋某辩称自己没有使用暴力抗拒抓捕,经查证实宋某使用暴力抗拒抓捕事实有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证实,且能相互印证,足以认定,故其辩解不予采纳。
法院以宋某的行为构成抢劫罪,判处其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